因毁坏三台ATM机,今年50岁的王某被酒泉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
去年12月30日晚7时许,王某酒后到肃州区解放路95号酒泉一银行ATM机室内持存折取款未果,遂拆下室内消防栓管带,先后用管带两头的金属管头将ATM机室内的1台存取款一体机严重损毁,2台取款机显示屏及相关附件砸坏。经原产单位检验、维修并出具相应价格报告,并经酒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,损失价值为111243元,案发后,王某赔偿6万元。
近日,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,价值111243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,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故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。(西部商报记者宋芳科实习生马麒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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